第十五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自申請日起十五年內產生產業利益者,應提撥一定比率回饋金,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前項產業利益之認定、提撥回饋金之一定比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