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者執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得結果,不得含有可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
前項利用結果,申請者不得為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經核准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以外之利用。
申請者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其利用結果報告提供予主管機關或保險人。
主管機關或保險人對於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申請利用,應定期公開核准案件數、清冊、利用結果報告及其他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