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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九條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因應通膨強化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家安全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提振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制定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第十一款應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