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三條第十一款應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