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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七條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因應通膨強化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家安全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提振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制定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七條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