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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五條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因應通膨強化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家安全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提振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制定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五條
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第十一款現金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