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條第十一款現金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