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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四條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因應通膨強化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家安全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提振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制定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四條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