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條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因應通膨強化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家安全韌性特別條例、因應國際情勢提振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 制定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社會、民眾消費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