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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第二章 組織
第十七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之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