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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家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運動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第二章 組織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