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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單一條文
第六條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其他名稱
:壯促法、壯世代促進法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六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強化壯世代相關議題之研究與應用。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辦理全國性壯世代狀況調查,出版統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