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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單一條文
第十六條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其他名稱
:壯促法、壯世代促進法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制定
壯世代政策與產業發展促進法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壯世代族群代表,定期召開會議或論壇,協調、諮詢、審議及規劃推動與其主管業務相關之壯世代政策。
各級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壯世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