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與虛擬資產帳號,遭濫用於詐欺犯罪,並應向客戶宣導預防詐欺之資訊。
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將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提供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利其執行業務時,得據以對客戶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