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五十六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其他名稱
: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防條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制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防制詐欺犯罪有功人員,應予獎勵;檢舉人於詐欺犯罪未發覺前檢舉且經法院判決有罪者,亦同。
前項獎勵核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