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五十二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其他名稱
: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防條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制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章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第五十二條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