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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五十一條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其他名稱
: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防條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制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章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第五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二十四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臺或報案專線,提供詐騙問題諮詢及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提供心理諮商、社會救助等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