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以補助、獎勵或輔導方式,推動下列事項:
一、詐欺防制教育宣導。
二、詐欺防制技術輔導。
三、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合作詐欺防制。
四、鼓勵投入詐欺防制人才培育。
五、充裕詐欺防制人才資源。
六、鼓勵或協助運用適當技術或新興科技,研發強化詐欺防制措施。
七、其他促進詐欺防制及相關研究發展之事項。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詐欺防制教育宣導。
二、詐欺防制技術輔導。
三、促進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合作詐欺防制。
四、鼓勵投入詐欺防制人才培育。
五、充裕詐欺防制人才資源。
六、鼓勵或協助運用適當技術或新興科技,研發強化詐欺防制措施。
七、其他促進詐欺防制及相關研究發展之事項。
前項補助、獎勵或輔導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及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