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利用網際網路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且達一定規模者,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一定規模之計算基準,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定之。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所定計算基準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業者名單,並定期檢討及適時調整。
前項一定規模之計算基準,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定之。
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所定計算基準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業者名單,並定期檢討及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