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本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
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
對於規劃進用之人員,應先行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進用。
依法應實施安全查核而怠於辦理查核之相關機關人員,情節重大者,應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由監督機關會同相關機關辦理之。
對於規劃進用之人員,應先行辦理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應不予進用。
依法應實施安全查核而怠於辦理查核之相關機關人員,情節重大者,應移送監察院依法處理。
安全查核之適用對象、程序、內容、救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