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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三條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其他名稱
: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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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制定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三章 外送平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