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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其他名稱
:外送平台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及合作商家權益保障法、外送員權益保障暨外送平臺管理法、外送平臺管理暨從業人員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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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制定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第二章 外送員權益保障
第十二條
外送員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由其所屬職業工會或由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得檢附繳費證明向外送平臺業者申請支付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同時於二個以上外送平臺提供外送服務,僅得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