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一)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二)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前項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