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再生醫療之執行,應遵守再生醫療倫理規範;其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再生醫療發展政策及推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以推動再生醫療。
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前項計畫之推動。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再生醫療發展政策及推動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以推動再生醫療。
各級主管機關得要求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協助前項計畫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