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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三條
再生醫療法
其他名稱
: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再生醫療發展法
再生醫療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制定
再生醫療法
第三章 再生醫療之執行
第十三條
執行再生醫療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