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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法
單一條文
第十條
再生醫療法
其他名稱
:再生醫療施行管理條例、再生醫療發展法
再生醫療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制定
再生醫療法
第二章 再生醫療人體試驗及研究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再生醫療之研究發展,給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獎勵或補助方式、審查基準、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