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再生醫療之研究發展,給予獎勵或補助。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條件、申請程序、獎勵或補助方式、審查基準、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