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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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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二十四條
軍事機關派駐或駐紮於軍事營區以外處所執行警戒、管制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助於維護該處所安全之必要勤務之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執行勤務準用第十條至第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