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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一條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軍事營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立即離開軍事營區;其經告誡仍不離開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