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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
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十四條
前條人員所屬軍事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該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