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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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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6 日 制定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第六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人事事項,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