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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制定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五章 會計及財務
第三十六條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