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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制定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四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第三十一條
原機關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因機關改制本院而隨同移轉者,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配合移轉者,得準用第二十六條規定,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辦理退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