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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三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制定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院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