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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制定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