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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制定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第二十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