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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單一條文
第四十六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版本: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制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五章 撫卹
第四十六條
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遺族,於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應結算亡故教職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或該專戶無賸餘金額時,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