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九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版本: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制定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四章 退休及資遣
第十九條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