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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單一條文
第五十七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版本: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制定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六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第五十七條
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