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依法審定之同一順序月撫卹金領受遺族,於領受期限內均喪失領受權時,應結算亡故公務人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依序由次一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無次一順序遺族、次一順序遺族均喪失領受權時、或該專戶無賸餘金額時,不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