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前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