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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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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版本: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制定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四章 退休及資遣
第二十七條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前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