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臺鐵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另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前項董事中應有三分之一為鐵道、運輸、產業管理、法律或財經等專業之專家或學者;監察人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交通部及法務部之專家代表至少各一人擔任之。
第一項董事至少應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第一項之董事及監察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各該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下設置安全管理委員會,其組成由董事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