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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條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制定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