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五條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制定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第五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