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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六條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其他名稱
:交通安全基本法、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制定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安全,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