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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其他名稱
:交通安全基本法、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制定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四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