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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六條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其他名稱
:交通安全基本法、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制定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