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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其他名稱
:交通安全基本法、陸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01 日 制定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