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訂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職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