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客觀歷史紀錄,指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申請民族之成員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於日治時期戶籍資料內有熟、平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登記或登記形式。
二、申請民族之成員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於日治時期戶籍資料以外之政府公文書資料內,有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資訊。
三、申請民族之成員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於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之研究成果或其他具客觀完整性及一致性之臺灣歷史紀錄內,有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