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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單一條文
第七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其他名稱
:平埔族群基本法、平埔族群身分法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七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維持族群認同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申請民族之成員有意願組成特定原住民族。
二、申請民族之成員有顯著認同自身為該群體成員之自我意識,並有與其文化認同有關之客觀事實可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