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維持族群認同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申請民族之成員有意願組成特定原住民族。
二、申請民族之成員有顯著認同自身為該群體成員之自我意識,並有與其文化認同有關之客觀事實可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