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申請民族之民族語言、習俗、傳統及其他文化特徵具獨特性。
二、申請民族之成員間就前款文化特徵有持續實踐之民族文化活動或生活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