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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單一條文
第四條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其他名稱
:平埔族群基本法、平埔族群身分法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制定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四條
政府應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並應於各項調查統計及專題分析納入平埔原住民族群。
政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相關事務時,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特予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意旨,避免反於歷史事實及國際保護原住民族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