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政府應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社會及經濟狀況調查,並應於各項調查統計及專題分析納入平埔原住民族群。
政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相關事務時,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特予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意旨,避免反於歷史事實及國際保護原住民族潮流。